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4财保390号
申请人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190.8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190.8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司明秀
书记员 崔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