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辖终435号
上诉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4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沥青施工承包合同》显示,被上诉人负责高新区天堂寨路的沥青施工,并不包含肥东新世界路的沥青施工,上诉人并未委托被上诉人对肥东新世界路进行沥青施工,并不存在所谓的肥东新世界路沥青施工事宜。故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存在高新区天堂寨路沥青施工,施工地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而非原审法院认为的肥东县新世界路两侧非机动车道沥青砼路面工程,故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被上诉人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起诉依据,其基于肥东县新世界路两侧非机动车道沥青砼路面施工提起的工程款给付之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按照专属管辖规则。因涉案工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是否合同相对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属于实体审查范畴,非本次管辖权异议中期裁决程序所涉内容。上诉人的移送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海青
法官助理杨淼 书记员王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