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2603号
原告: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南岗镇312国道北侧磨子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8192XL。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珏,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2#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5335255。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
原告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合肥华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月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