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01862L。

法定代表人:王炳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2#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5335255。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市政集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560.95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79399.39元、逾期付款利息24862.9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240429.4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至2019年9月14日;以279399.39为基数,自2019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2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43.62元(以279399.3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758元、案件受理费5570元、保全费2520元、鉴定费17107元],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