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答彪,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堃,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信用代码913401003975335255(1-1)。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方,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盈雪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答彪,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堃,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13401003975335255(1-1)。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方,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