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答彪,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堃,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信用代码913401003975335255(1-1)。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方,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盈雪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答彪,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堃,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13401003975335255(1-1)。
法定代表人:孙桂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方,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