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10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开发区阜阳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审第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