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18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堃,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