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77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第三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阜阳国际会展中心对面臻爱城2#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533525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安徽巨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后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