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2252号
原告庐江县绿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庐江县绿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绿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庐江县绿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44元,由原告庐江县绿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桃奉
人民陪审员 姜丽平
人民陪审员 高 珊
书 记 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