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124民初787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现住庐江县。 被告: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钟山社区开源中路1号(原政府办公楼三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569356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上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5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前在庐江县石头镇境内承包了一些建设工程。***系***雇佣的一名建筑员工,按照***的要求与示意将***交给***的工作做完。2019年2月3日,经与***结算,被告共欠***50400元劳务工资未付,于是***就向***出具了一张50400元欠条。当时打欠条时,***说很快就能支付,但至今未付。 ***、上宇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向***提供瓦工劳务。2019年2月3日,双方经结算,***差欠***劳务报酬504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两被告未给付。 本院认为,***向***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差欠***劳务报酬504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明确,现***要求***给付劳务报酬504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未举证证明案涉工地与上宇公司之间关系,以及***与上宇公司之间关系,故***要求上宇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50400及利息(利息以504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