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叉口工投创智天地A01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64547298。
法定代表人:许周,总经理。
申请人**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78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78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4元,由***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孙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