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230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国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64547298。
法定代表人:许周,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闫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