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6419号
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协力威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协力威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2元,由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