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848823924。
法定代表人吴攀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璇,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龙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98531845T。
法定代表人:吴顺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龙兴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8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龙兴装饰有限公司系吴顺喜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申请追加吴顺喜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吴顺喜为本案被执行人。吴顺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龙兴装饰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8504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寇 飞
审判员 高贤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