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3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