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地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1民初42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住团风县,
被告:武汉地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2632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地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地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地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芬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