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天鼎盛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嘉固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楚天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218号
原告:河北嘉固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商德宝,经理。
被告:武汉楚天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嘉固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楚天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嘉固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嘉固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7元,由原告河北嘉固碳纤维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