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方圆楼寓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1911公寓式酒店二单元7层(8)室。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桥机新村1号3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方圆楼寓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方圆楼寓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104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昌盛鹦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费310000元、质保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9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方圆楼寓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03民初10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