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26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深天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申请人武汉深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河南省淅川县压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3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鹏
审判员 田季刚
审判员 陈冠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