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2287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梦***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湖北悦诗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倒店乡观音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3AG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大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5层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910804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系湖北新大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新大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湖北悦诗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因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计1111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