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红海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1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孙焕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辽11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1104执1335号]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4执133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廉志宏
审判员  乔国香
审判员  孟 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昂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