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海闻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财保11号 申请人: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聚巷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4700855045。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海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69号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DJ3X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20000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宁波睿勇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同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材料等提交本院,经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海闻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冻结之日账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 本案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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