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12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工程款434211.84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8000元;申请执行费6413.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红安县高桥镇龙王山村的房屋2栋,房屋产权证号:111**32、111**33。以上财产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红安龙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红安县高桥镇某村的房屋2栋,房屋产权证号:111**32、111**33。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光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