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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厂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全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厂(原武汉铁路分局机车车辆配件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铁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厂于2015年1月1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厂(原武汉铁路分局机车车辆配件厂)名下的银行存款265228.4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