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麻城市世鑫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1495号
原告:麻城市世鑫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五里墩社区上墩湾(胜安驾校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L7R91D。
法定代表人:程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全、张曼思,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539310P。
法定代表人:程杰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麻城市世鑫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麻城市世鑫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诉请的相应款项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世鑫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世鑫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麻城市世鑫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成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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