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892号
申请人:无锡市月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无锡远大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钢铁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仲良。
被申请人:无锡市铿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谊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
被申请人:武汉鑫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程杰林。
被申请人: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徐高。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受理申请人无锡市月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铿博机械有限公司、武汉鑫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357号。申请人无锡市月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铿博机械有限公司、武汉鑫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查封、冻结价值5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月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铿博机械有限公司、武汉鑫地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