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827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倪春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余征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尊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咨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华尊装饰公司与华信咨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施工后,华尊装饰公司起诉要求华信咨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双方就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一审诉讼中,法院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华尊装饰公司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未进行复审并针对异议作出答复。二审诉讼中,华尊装饰公司针对其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部分提交新证据,因涉及遗漏部分较多,且鉴定结果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为确保双方利益公平,复审鉴定报告由一审进行为宜,故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因本案尚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妍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高宝钟

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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