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1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倪春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余征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尊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咨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华尊装饰公司与华信咨询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施工后,华尊装饰公司起诉要求华信咨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双方就结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一审诉讼中,法院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华尊装饰公司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未进行复审并针对异议作出答复。二审诉讼中,华尊装饰公司针对其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部分提交新证据,因涉及遗漏部分较多,且鉴定结果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为确保双方利益公平,复审鉴定报告由一审进行为宜,故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因本案尚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妍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高宝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