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117号之一

原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路**。

法定代表人:王鑫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梅、周冬雪,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康宁街北、心怡路东亚新广场B座808号。

法定代表人:马昌甫。

原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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