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03民初5327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女,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春波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号附5-3。
法定代表人:苗欣欣。
第三人: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号5楼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贵州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岩分公司、贵州鼎恒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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