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0255号
起诉人: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余征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梅,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北京汇智天源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精密空调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于2018年7月10日解除;2、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其空调款115700元,支付拆除搬运费2678元、违约金23140元,总计141518元;3、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起诉人诉称,2018年3月8日,其与被起诉人签订《精密空调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起诉人为其位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信息化及一卡通系统项目提供型号为GTAU028精密空调一台,总价款为115700元。该款起诉人已全部付清。2018年4月案涉空调安装完毕。之后项目业主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被起诉人提供的空调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为此经多次沟通协调,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起诉人发函给被起诉人解除了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导致起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精密空调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向甲方即起诉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中明确载明起诉人的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183号,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应盛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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