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华新枫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2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华新枫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兵,华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羿,世康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华新枫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7050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