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华新枫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202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华新枫丹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但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5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