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嘉明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民特336号 申请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城市印象****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6066595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咸宁嘉明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88EW58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嘉明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当事人当场核实确认,申请人咸宁嘉明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2269.6元及利息(以166226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经协商双方同意,2021年9月20日前申请人咸宁嘉明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余下工程款762269.6元和利息于2021年11月10日前付清。 三、若申请人咸宁嘉明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如有任意一期违约,则申请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即可对剩余全部工程款本金、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北世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嘉明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