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友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湖北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21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防城港市友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村卫国组小龙门街路边***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MA5NGYPM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龙翔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9858852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防城港市友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2021)桂0602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924.18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防城港市友盛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924.1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