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4725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94422344Y。
法定代表人:*广,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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