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600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
法定代表人:单家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西街古镇家园5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2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跃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扉,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耀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槐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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