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装饰材料销售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GQKX7Q。
法定代表人:吕正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西街古镇家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94422343Y。
芜湖**装饰材料销售公司与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芜仲裁字第0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装饰材料销售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将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芜仲裁字第097号裁决书指定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审判员 吕爱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