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671号之一

被执行人: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94422344Y,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西街古镇家园****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10×××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前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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