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张恒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96号
原告:合肥市张恒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阜康嘉苑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郭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镓伟,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西街古镇家园5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萍,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张恒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张恒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张恒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张恒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合肥市张恒土石方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