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35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西街古镇家园5栋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94422344Y。
法定代表人:胡广。
原告***诉被告合肥开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1日向***送达《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收到该通知后未按法律规定及通知要求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梅乐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