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东风,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泓泰苑Ⅱ-17-F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352735。
法定代表人:周宁,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李东风与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91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返还工程款161207.82元及利息暂计22972元(以161207.8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案件执行费2633元、案件受理费196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大额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信息;通过走访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磊
审判员 唐峻
审判员 尹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纯涛
书记员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