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泓泰苑II-17-F102,办公地址合肥市宿松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供电东村24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52352735。

法定代表人:周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鲨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蓝鲨电力公司提供蓝鲨电力公司与王警签订的《协议》及王警与涉案工程发包人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涉案顶管工程的工程款已以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进行了冲抵。***对上述协议不予认可,并认为其与王警并无关系,安徽中智城投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冲抵的工程款与其无关。因蓝鲨电力公司认为***与王警系合伙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王警亦未参加诉讼,***与王警之间是何关系,该事实不清。同时,本案处理结果可能与王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通知王警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付广永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