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平与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元。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