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11民初3348号
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