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7142号
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国立光电科技1号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82282071A。
法定代表人朱明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兵,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国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广场北路交汇处绿地中央广场北塔01号楼43层4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3XAYXOXR。
法定代表人李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丹,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