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37号
原告:常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法定代表人:朱薪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群,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湘江东路南武夷路西)国立光电科技1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武志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修,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国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原告常州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