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祥。
被执行人:**可,住德州市乐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东
审判员 王身杰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