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知民初2083号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山路农科院南邻。
法定代表人:王龙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盼盼,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中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二公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住河南省济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中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健良
审判员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