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执1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山路农科院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2099548。
法定代表人:王龙祥,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处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91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新霞
审判员 柳 果
审判员 范元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行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