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589号
申请人: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78211334J,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忠,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710902XE,住所地泰州市怡和花园南门东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栾立疆。
申请人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0513.6元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0513.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丁梦雅